房屋“暂缓登记”能否阻止业主对承重墙的破坏行为?

添加日期:2008-08-27 09:39:29 来源: 新华网

  花了毕生积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住进去后才发现房屋的承重结构被原先的业主破坏过,屋顶开裂、墙面渗水不说,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因承重墙被破坏而引发的房屋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正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新热点,但对破坏承重结构行为的制裁力度却一直难以奏效。

 
    为保护承重墙“不受侵犯”,上海继2003年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首次明确“破坏承重结构”为违法行为后,如今又计划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行修订,其中新增“承重墙损坏的房屋暂缓或中止登记”的内容,以此遏制破坏承重墙行为愈演愈烈之势。


    “承重墙”不可承受之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庞元说:“近年来,上海损害房屋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统计资料显示,损坏承重墙已成为新的和主要的投诉热点。有的业主改变房屋的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构件;有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有的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墙体;有的拆除承重结构、分割房屋用于群租;还有人干脆“破墙开店”……


    2003年修订后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属于违法行为;违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但由于此类违法行为多发生在房屋内部,发现、劝阻、制止以及行政处罚均显滞后,不能形成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即使做出行政处罚,也存在着周期长、执法较难、在房屋内部进行恢复性执法缺乏实际操作性等棘手问题。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对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置往往流于程序和形式。


    为了加大对承重墙的保护力度,近期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并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机构关于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范围内发生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文件的,应当暂缓受理转让、抵押该房地产的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处理完毕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房地产登记。”

(雪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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