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用词须谨慎

添加日期:2008-08-26 09:18:57 来源: 无锡日报

  本报讯 房屋买卖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没有完全理解就草率签订协议,最终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昨据北塘法院证实,日前受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
    王某有一套总面积为130余平米的房屋,分为前造和后造。2002年12月,王某和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王某决定将自己房屋的后造所造的上下两层房屋(从阳台至后墙)卖给赵某,同时双方约定,房屋的前造与后造之间的天井与二楼连结前后幢楼的过道“主权归王某,使用权属赵某”。一直以来,双方相安无事。然而当王某提出要改造房屋,想收回过道另作他用时,两人就闹翻了。2008年,王某在天井阳台下砌了一堵围墙,把过道堵住。如此一来,严重影响了赵某房屋的采光及通风,双方闹上了公堂。
    法官认为,问题就出在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首先,主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容易产生歧义;其次,对于过道的约定双方在认识上也不统一,使用权没有约定期限,当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分歧时如何解决,所有权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收回等等都未明确。正是协议中不经意的一句话,造成了双方历时数年的纠纷。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同意过道归赵某使用,并承诺关于房屋的事宜今后友好解决,赵某也表示不再追究。(雪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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