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卖房引发纠纷
张女士和马先生是夫妻,分居多年后双方感情逐渐冷淡,二人商量着离婚。由于马先生夫妇刚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马先生名下。所以马先生夫妇打算将这套房产原价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的房款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半的原则进行分割。但马先生父母提出了不同意见。原来在买房时,马先生夫妇的积蓄不够,马先生的父母资助了一部分钱,数额占到了房款的25%。马先生的父母认为这笔钱是他们赠与给马先生一个人的,而不是给马先生夫妇的,并且当时马先生的父母到公证处做了相应赠与公证,表明这笔房款仅赠与马先生一人。两位老人认为这部分赠与房款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女士很疑惑,虽然公证的事情自己也知道,但是这笔房款赠与时,自己已和马先生结婚多年,所以张女士坚持认为这笔赠与房款是夫妇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到底谁说得有道理呢?张女士公婆的这种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呢?
律师点评:共同财产也有例外
针对本案,律师表示,要解决张女士的问题,就要先搞清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
杭律师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必须是夫妇二人正式登记结婚以后并且婚姻存续情况下取得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平等处理权。而在离婚时双方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雪糕/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