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对购房者而言,首付提高明显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压力,利息率的提高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目前购房者均采取观望态度。对开发商而言,延期获得银行贷款对发展商资本运作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而购房者由于购房压力和成本的增加采取观望态度,直接导致开发商的销售难度加大。从购房者和发展商角度双管齐下,快速抑制过热的市场,在明显打击了商业市场投机行为的同时,也大幅增加了企业自用型需求的购房成本,抑制了商业性房地产市场的正常需求,造成第四季度写字楼市场整体低迷,观望情绪浓厚。
2、交易环节限制
政策“限外令”出台,提高了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门槛,部分外资投资写字楼的置业需求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一批确有自用需求的外资企业,因购买套数的限制可购买面积无法达到所需的办公面积,甚至无法购买。
2007年7月10日,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以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才能购买一套自用商品房,而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深只能购买一套自住房。同时对外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深圳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遵循商业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邱梦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