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后,马小姐要求中介公司全额退还其缴纳的5万元税费,理由是"房子没有买卖,税费也没有实际使用。"所以要求"退回5万元预付税费款。"但中介公司却不同意。他们认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对房子进行了评估,总费用是5080元,这笔费用应该由买方承担。但这一要求被马小姐回绝了,她认为中介公司无法现场提供评估发票,因此评估费存在问题,拒绝承担。因此,协商不欢而散。
中介公司称买家应承担相应责任3月10日,记者来到位于杭州西湖区天堂软件园的杭州陆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采访了该公司运营部总监唐能文。
唐能文告诉记者:"1.7万的要求是我们的协商起点,我们可以适当让步,但底线是1.1万元。"他认为买方应该承担两方面的费用。其一、评估费。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公司就按照要求立即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完成之后才能到银行申请贷款。马小姐购买的这套房子,按照规定要进行两次评估,总费用是5080元。这笔费用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当然应该由马小姐承担。其二、中介费。在这套房子的中介过程中,买卖双方已经签署《房屋转让合同》,本次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得到部分履行,因买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房东不追究买方的责任,不表明买方不需要对中介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公司有权要求收取中介费用。考虑到消费者确实没有实现房屋的成交,公司也愿意退一步,中介费打对折,只收6000元。
唐能文还表示,5万元中,有3.3万元是没有异议的,应该退还消费者。中介公司的态度是买方可以随时取回,不存在扣留的问题。
律师认为中介仅有权收取劳务费"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用,但有权要求劳务费,具体金额应该协商确定。"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朱清梁表示,中介服务属于《合同法》中的居间行为,中介机构是否有权利收取中介费,关键是看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以上规定,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但相应的劳务费是有必要的。
"但相应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费用标准;因此,中介公司要求6000元的费用,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朱清梁对记者说。
针对评估费的问题,朱清梁认为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因为这一费用应消费者的购买要求产生,中介公司是按照约定执行的,没有过错。如果消费者对此有异议,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中介公司存在相应问题。 (邱梦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