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 一时心善为友“救急” 随意出借房产证引来恶果

一时心善为友“救急” 随意出借房产证引来恶果

添加日期:2007-07-13 09:18:17 来源: 无锡第一房产网
市民陆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将房产证借给朋友“救急”,几经周折后房子竟成了他人名下。昨据南长法院证实,该院审理了一起房屋权属纠纷,陆某因一时善心却永久失去了自己的房子。

  据法院透露:2004年初,黄某向朋友陆某借钱,陆某没有现金就将其拥有的一套某新村的房屋产权证借给黄某,由他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岂料,黄某拿到产权证后,擅自编造了一份与陆某的房产买卖协议,并据此办理了过户手续,自己成了房屋名正言顺的“主人”,并顺利办理了住房贷款。

  同年7月,黄某因资金紧张又向明某借了11万。因无力偿还债款,黄某便动起了房屋的主意。他与明某约定:明某以11万元的债权及为黄某还清房屋的9万贷款为代价,黄某将该房屋转让给明某。一拍即合后,双方遂去产监处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再次易主,所有一切陆某还蒙在鼓里。今年年初,陆某无意发现“秘密”后气愤不已,自己的好心竟被黄某彻底利用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子完璧归赵。

  审理中,明某认为自己通过善意、合法的手段获得了该房产证。黄某辩称,当初陆某没有现金才将房产证给自己办贷款,过户手续则是在陆某知情的前提下办理的,而将房产证交给明某只是证明自己欠明某借款,并非出卖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投机取巧获得房产证后,又与明某签订转让协议,且明某答应代其还清住房贷款后办理了过户手续,一系列事实足以证明黄某同意明某通过借款抵扣及代为还贷方式得到房子。虽黄某无权处分该房屋,但因房产证登记人为黄某,且该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明某名下。法院最终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房屋为明某所有。承办法官提醒房主,不要随意外借房产证,万一被他人利用变更了房产证上的姓名,则引来一堆麻烦,甚至连房子都“飞”了。

(梁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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